一、制订背景
城市集中供热是重要的民生工程。近年来,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快速发展,但是目前中省层面尚未出台有关条例或办法等政策规定及监督制约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供热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脱节,供热用热权责不清,供用热双方矛盾纠纷协调处理困难,行业监管缺乏依据等系列问题,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强化行业监管职能,切实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更好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群众用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由市城管局牵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等规定,参照西安市、咸阳市、延安市等地的做法,制定了《商洛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二、制订依据
主要依据有:《物业管理条例》《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2017)《陕西省城镇集中供热服务标准(暂行)》(陕建市发〔2020〕80号)。
三、制订过程
本办法制定工作自2024年3月份启动以来,对全市城市集中供热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并考察学习了榆林市、延安市、西安市等地的经验做法,邀请相关专家给予了指导,初稿形成后先后两轮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经2024年12月13日市政府2024年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印发执行。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八章六十七条。第一章总则。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概念、坚持原则、部门职责、规划纳入、经营主体、供热方式等作了规定;第二章规划与建设。规定了规划编制、范围确定、接入规定、项目报建、用地保障、建设主体、项目建设、分户计量、竣工验收、设施维修、热源供应、资金保障等内容;第三章供热管理。对特许经营、供热条件、用户发展、设施调试、供热温度、热价制定、收费退费、智慧管理、投诉受理等作了规定;第四章用热管理。规定了用户权利、热费交纳、用热启停、用户责任等;第五章设施管理维护。明确了管护保修责任以及安全管理等措施;第六条监督管理。规定了监管责任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明确了有关含义、解释责任及施行期限。
本办法的核心要点有:
(一)在规划与建设方面。1.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应采用城市集中供热。2.已建成但未实施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且未铺设集中供热管网的,一次管网以及建筑红线范围以外的配套管网由政府或供热企业投资建设;建筑红线范围以内的二次供热管网、热交换站等附属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投资建设,由供热企业给予技术指导,也可由其出资委托供热企业代建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建设。新建商品房的,供热设施建设费用纳入房价,不得在房价外另行向用户收取;属于老旧小区改造的,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公平分摊。3.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同时设计铺设供热管网,由供热企业给予技术指导。4.新建建筑由建设单位同步配套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项目立项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热申请,确定供热设施建设方案。5.新建建筑应当分户计量、分户控制,符合智慧管理要求,不符合供热分户计量设计、施工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既有采暖建筑未实行分户计量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由产权或管理单位实施改造。
(二)在供热管理方面。1.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须通过招标、谈判等公开竞争方式依法确定供热企业。2.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60%以上的,集中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3.集中供热期内,在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用户卧室、起居室内的室温应高于18℃。3.对于符合退费的情形,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热用户集中办理退费手续。
(三)在用热管理方面。1.先交费后用热,对逾期未足额交纳热费的,集中供热企业可以催交,可采取用热限制措施、暂缓或停止供热,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缴热费。往季因故欠缴的热费,应一并结清。2.热用户停止用热或恢复用热,应于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3.对不用热的用户,申请办理停热手续后,要向供热企业按照总热价的30%交纳基础热费。不申请停热,也不居住的,视为正常用热。
(四)在设施管理维护方面。1.鼓励供热企业直管到户。新建小区、单位实行集中供热企业直管到户。2.既有小区、单位建筑红线内的二次供热管网、热交换站等供热设施具备移交条件的,鼓励产权或管理单位移交集中供热企业负责管理、维护。3.对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小区、单位,通过实施改造合格后逐步移交集中供热企业直管到户。
五、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商洛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集中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等工作。单位、小区自备热源采暖,城市规划区外的乡镇和农村采暖,居民单户自行采暖和不产生经营行为的供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六、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人:商洛市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政策咨询电话:0914-2380161
商洛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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